然而,
司机吴某的行为令人费解...
3年1月1日21时50分,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群众举报,南城县建昌镇九鼎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。其中一名女司机饮酒,并要求交警到现场处理。
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尽快赶到现场,并立即展开现场调查。在现场调查中,警方注意到死者的女司机吴某说话语无伦次,身上有酒味。通过呼气酒精测试,吴某被怀疑酒后驾驶。
199警方口头传唤涉嫌酒后驾车的吴某到公安机关调查。在这个时候,吴某是令人发指的,并使用攻击性的语言辱骂和威胁值班警察。警察立即把他带到医院抽血,以便进一步检查和鉴定。在处置过程中,吴某拒绝配合这项工作。他踢了警察的腿三次,抓住了辅警的脸两次。吴某因涉嫌妨碍公务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
目前,
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。
热情提醒
交警部门提醒,在疫情防控期间,每个人都应该更加尊重生命和法律。人们常说“不要边开车边喝酒,不要喝酒,不要开车”不是一句口口相传的话,而是一种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行动,而不是冒险。事故发生后,我们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,不要有任何过激行为,否则会造成更大的危害。
当前的防疫、复工和再生产是同时进行的,道路上的交通流量逐渐增加,人们饮酒或醉酒后的感知和感官判断能力下降,并出现反应迟钝和意识混乱等现象。在这种情况下,驾驶机动车极其不安全,容易发生交通事故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,交警都不会容忍酒后驾车,也不会以身作则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予以处罚,再次饮酒后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其清醒,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,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五年内不得取得新的机动车驾驶证。
在重大交通事故中酒后驾驶机动车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身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。
《刑法》规定:第133-1条(危险驾驶罪)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赛,情节严重的,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犯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妨害公务罪的处罚
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“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”“